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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责任事故为什么是企业的责任?

日期:2014-04-08 分类:行业动态


安全责任事故为什么是企业的责任?

发生事故后,责任的锅到底谁来背?如果企业的安全有所疏漏,大家都会把锅扣在了企业头上。可是都这样,真的合理吗?王亮老师切合实际工作经验,站在不同的角度,来看待事故背后的责任。

    1、一宗触电死亡事故

    这是一家只有20多个人的小工厂,自动化程度也不高。

    这几天工厂车间动不动跳闸,怀疑电气线路有问题,应该是有漏电现象。企业从外面招来一位专业电工进行检查。

    电工为方便查找出问题,将漏电保护开关短接。然后在带电的情况下逐一检查插座接头,又掰开电线线槽检查电线是否破损。在检查过程中正好碰到一处破损的电线,该电工触电身亡。

    这名电工至少犯了两个错误。

    第一,未戴防护手套,且未保持足够的谨慎,在明知电气线路可能存在漏电的情况下,还到处用手抓住电线牵扯拽拉;

    第二,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检查电气线路,属于带电操作,没有按规定安排专人监护。如果有人监护,则一旦发生触电可立即拉闸断电,叫人急救,或许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。

    现在的问题是,企业有没有责任?

    经查,企业没有建立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制度,没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,没有建立安全培训制度,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。而且事实上,企业也从没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,没有对员工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。很多同行据此认定,企业对该事故应该承担安全管理不力的责任,应给予重罚!

    2、企业不承担事故责任

    这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一宗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案件,当然细节方面略有不同。

    我主持事故调查组,在案件讨论中力排众议,最终认定为死者承担全部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,对企业不予处罚。

    当然,死者家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,该获得的抚恤金一分不少,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奉行无过错原则。

    这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,很多人不能理解我们的做法。我的想法是,不能让企业带有安全生产的原罪,不能任何事故都以“管理不力”为由追究企业责任。这也是我主管事故处理后第一宗不对企业处罚的“典型”生产安全事故案件。

    从那以后的三、四年间,我们辖区至少有10宗以上死亡事故没有追究企业责任。据我所知,很多地方从来没有出现过企业不承担事故责任,免于处罚的案例。

    3、企业免责的理由

    对这宗事故,企业凭什么没有责任呢?

    分析事故责任要从分析事故原因入手。一个事件构成事故原因,有两个基本的要求:一是因果性,二是过错性,二者缺一不可。

    例如,事故单位偷税漏税,这是过错,但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,故不构成事故原因。又例如,若事故单位不安排死者上班,那就不会出事了。安排死者上班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,但安排死者上班这种行为没有过错,所以也不构成事故原因。

    对这宗事故是否要追究企业责任,争议的地方有两点:

    (一)电气线路漏电是否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

    电气线路老化漏电是无法避免、无法预知的故障,任何设备都可能存在。电气线路漏电本身并不构成过错,只有不能及时排查发现或者发现了放任这种现象的存在,那才是过错。

    事故单位及时发现了电线漏电故障并安排电工整改,这都是正确的工作安排,并无过错。因此,电线漏电与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因果关系,但并无过错性,将其认定为事故直接原因是不恰当的。

    既然电气线路漏电不构成事直接原因,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“物的不安全状态”,那么该事故的发生就与企业是否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,是否建立了“安全隐患排查制度”没关系。

    我们不能以企业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而追究责任。

    (二)电工的错误行为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否相关

    有人认为,企业没有建立电气线路检修安全操作规范,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对死者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,导致死者违章作业,因此企业有责任。

    该理由不成立。电工作业是专业性很强的特种作业,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《特种作业操作证》才可上岗作业。

    死者生前参加了专门培训并获得了操作证,说明他已具备了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,企业不需要另行组织培训。举例来说,咱们安监局的司机获得《驾驶证》即可开车上路,也没听说安监局还要对开车的司机另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,另行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。

    至于没有安排监护人员,这也是经过培训的电工应该懂得的知识,他应该主动向企业管理人员提出这一要求。

    所以,尽管企业没有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,在安全管理上有重大过错,但这过错与事故中“人的不安全行为”(即死者的错误行为)没有因果关系。

    安监部门可以对企业的这一过错另行立案查处,却不能成为追究其事故责任的理由。

    澄清了以上两点,事故调查组的同行们就都认同了我的意见:企业确实不该承担事故责任!

    4、别让企业带安全事故的原罪

    只要发生事故,企业就一定有责任,这种让企业带“原罪”的惯性思维要不得。

    最近和某企业负责人交谈。我好为人师,谆谆教导要如何如何搞好安全管理。这负责人苦笑一声:“其实我安全生产搞得再好,出了事故都是有责任的,都要行政罚款,要上黑名单。”

    我说:“那不会,最近某制药厂发生死亡事故。该制药企业该做的事情都做好了,提供的设备环境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,每个岗位都有安全操作规程,而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。因为这个企业尽到了自己该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因为死者严重违章,所以事故单位没有被追究责任。

这位负责人两眼放光,对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立马上升。他说:“这就好,这样我们企业对搞好安全工作就更有信心了。”

    是啊,孩子学习成绩不好,老师会说:你只要尽力了就行。毕竟孩子的天赋也就这样,逼得很了,他破罐子破摔,反而不美。

    企业搞安全也是如此,只要履行了该履行的主体责任就行。即使最终“成绩不好”,出了事故,政府也不应该追究责任。

    发生事故动不动上纲上线,动不动就说企业“有罪”,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伤害极大!

    5、“吸取教训”有赖经得起考验的调查报告

    我们知道,法院精准的判决,既对当事人有好的交代,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有益的行为指南。

    同样的道理,一份科学合理、冷静理智、不被舆论和受害人情感左右的安全事故调查报告,既是对当事人的明确交代,也为其他企业如何做好安全生产提供努力的方向。若调查报告受制于受害人的悲情控诉和媒体的炒作,胡搅蛮缠,“欲加之罪何患无辞”,所谓的吸取事故教训就无从谈起。

    我国近几年几宗大事故,包括天津“8.12”大爆炸事故、深圳“12.20”滑坡事故,调查组撰写的调查报告,其水平着实不敢恭维。技术原因分析直接变成了直接原因,不讲过错性;

    又只知道罗列事故单位、基层监管人员的“罪状”,没有因果性的分析。这样的调查报告出台,不能让人们正确吸取事故教训,不能对今后的安全工作有正确的指引,真的很糟糕!